為加強公安部授權的安防檢測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從制度上確保檢驗機構的公正性,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制定了《公安部授權的安防檢測機構的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工程的質量,促進安防產品在全國各地推廣應用和發展,公安部決定對承擔實施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型式檢驗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進行授權管理,以確保第三方檢驗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根據國家有關檢驗機構的管理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被授權檢驗產品和工程的檢驗能力,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制定授權檢驗產品或工程的檢驗實施細則,切實履行其頒布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文件的規定。具體按照公安部科技局的《授權檢驗機構評審規則》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 檢驗機構在公安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檢驗人員應經公安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條 檢驗機構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規定的檢驗程序和檢驗規則。不得從事所承檢項目的產品開發、技術咨詢。不得以本檢驗機構的名義派檢驗人員到外地從事產品型式檢驗活動。
第五條 檢驗機構可在公安部授權的范圍內出具技防產品生產登記用的型式檢驗報告或工程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要給受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提供一份,存檔的檢驗報告應使用原件。自2001年5月1日起啟用統一格式的檢驗報告。
第六條 檢驗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不得接受被檢單位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得泄露被檢單位的技術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公安部將通報全國并立即撤消其授權檢驗資格,收回授權證書。
第七條 檢驗機構每年底前向公安部科技局報告一年的檢驗情況。公安部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當地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