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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驗收、運行等活動,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在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相關標準,積極推進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發展!
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技防產品生產企業和技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二)對安全技術防范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參與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會同治安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推廣應用安全防范技術設施。
(二)指導、檢查和督促內部單位落實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實現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結合。
(三)會同建設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金融、文博、軍工等重點單位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竣工驗收;參與對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會審及竣工驗收;會同技防管理部門實施對技防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技防產品管理范圍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發布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執行。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分別實行安全認證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技防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兩種制度。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批準的技防產品。
第五條 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國家有關產品認證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核準,發給《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
第一節 《批準書》申領
第七條 申領《批準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辦公及生產場所,電子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機械類產品的生產場所不小于700平方米。
(三)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能滿足相關要求。
(四)設計、生產、測試及維修的儀器設備能滿足相關要求。
(五)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專職質量檢驗人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產品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八條 申領《批準書》的企業,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產品商標(復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技防辦在接到企業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第七條一至五項相關內容進行實地考核。
第九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對考核合格的企業進行送檢樣品的抽封樣。送檢樣品由企業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申請企業在收到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后,將檢測報告報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
第十條 市公安局技防辦結合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考核情況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合格的上報省公安廳技防辦;不合格的,退回企業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公安廳技防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合格的,做出核準登記決定,簽發《批準書》;審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核準登記決定,并說明不核準登記理由,將申請材料退回市公安局技防辦,由市公安局技防辦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一條 《批準書》有效期限為4年,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向市公安局技防辦遞交換證申請材料。期滿不換證的,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第二節 《批準書》年檢
第十二條 《批準書》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于每年1月至4月進行。獲生產登記批準書至年檢開始日不足6個月的企業免年檢。年檢時企業須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年檢申請表》,并遞交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批準書》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
(二)國家或行業監督抽查及整改情況。
(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四)產品售后服務情況。
(五)生產、銷售業績。
(六)遵守技防產品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年檢由生產企業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申請,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初審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復審。年檢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在生產登記批準書正本上加貼標志,副本上加蓋印章。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批準書》視為無效。年檢的初審或者復審,均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